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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15
 潍坊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驻潍部队建设, 根据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军区原政治部、省教 育厅、省民政厅《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潍坊 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 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本细则所称战时,包括参加抗 震救灾、抗洪抢险、维稳处突和维和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 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拟在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就读的 军人子女,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 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第五条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 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所属幼儿园和子女学校建设,办好军人子 女食宿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牵头负责本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收集掌握驻地部队军人子女教 育需求,积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问题,并督促抓好军 人子女教育优待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 规定以外的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 义务教育期间免交书本费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当地政府给 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普通高中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学校免收 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助学金和贷款。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 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 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在部队 驻地范围内就近免费入园;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未入本 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 证明,经拟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 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未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 女,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拟 入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二)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原总 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 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 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家 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

第八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 驻潍部队的军人子女,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协调部队驻地或户口、家庭住址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 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原总 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 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 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 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 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家庭住址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拟 入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办理转学就读手续。拟入学 校学位不足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相对就近安 排,确保及时转学就读。

每年630日前,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将符合在潍坊入学优 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入学需求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 治工作科,符合在滨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 经济开发区入学和跨区入学优待条件的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军


分区政治工作处和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收集汇总后提交当地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时统筹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入 学,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要同时将军人子女入学 情况向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报备。

第九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 待:

一) 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 自治区,解放军原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 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 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 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 作部门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 数学、英语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1个等级,如果语文、数学、 英语三科成绩全部为A则将其他科目中最低的一科提高1个等 级。

二) 作战部队、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 放军原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部队 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六级 现役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及 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 治工作部门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 语、数、英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1个等级。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原总 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 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 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 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烈士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可以报 考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公办普通高级中学。

四)驻一般地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 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录取时将其综合素质等级提高1个等级。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当地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申请后,根据学校学位和学生 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公办普通高中就读,并通知拟入学校及时为 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和延误入学时间,不得 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符 合相关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任选学校。

第十一条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


域内的军队幼儿园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 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食宿站(点)所依托的 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等方面给予 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 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驻潍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潍坊市在职消防救援人 员,驻潍部队院士、改革期间现役转改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 人员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教育优 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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